“按揭”购房款也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99信息】 最近,地税稽查人员检查发现,某房地
产开发公司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反映85项共1500多万元。经了解,
上述款项是该公司取得的购房者以工商银行按揭形式支付的购房款。由于该房地
产开发公司错误地认为取得银行按揭款项不等于取得售房收入,因此没有按规定
申报和缴交各项税、费,造成了偷逃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
了基本规定:“……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
天。”对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作了特殊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项的当天。”因此,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了该公
司营业税75.9万元及附征的税费。
这个案例说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不仅要对收取现金、支票等形
式的购房款及时申报纳税,而且对收取“按揭”形式的购房款也应按照税法规定
及时申报纳税。 (c991013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