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权状告“红头文件”
录入时间:1999-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99信息】 为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监督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的合法性问题,
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
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
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老百姓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的审查申请。对于
纳税人来说,如果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可以对税务机关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
力的规范性文件除外)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希望广大纳税人更好地运
用行政复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991018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