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为什么不允许抵扣百分之十
录入时间:1999-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99信息】 1994年4月,国家出台政策规定,
自1994年5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
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
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此政策的出台意味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如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在未取得
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
10%进行抵扣,而非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如工业企业则不能凭收购凭证上注明的
收购金额按10%抵扣。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同是废旧物资回收,只是因为行
业不同,税收政策就截然不同?是政策制定有疏忽还是另有其他原因?对此非废
旧物资经营纳税人甚至一部分税务干部也表示不得其解。
的确,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非废旧物资经营纳税人如啤酒厂、造纸厂、冶
炼厂、罐头厂等等工业性企业,需要大量诸如啤酒瓶、废纸、破铜烂铁、罐头瓶
等废旧物资。从目前实际来看,部分工业性纳税人对这类废旧物资的取得是通过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完成的,但大多数更愿意自己直接收购,并不太愿意向废
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买。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为企业创
造更多的利润。那么为什么税收政策不允许非废旧物资经营纳税人回收的废旧物
资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依10%予以抵扣呢?
原来,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属国家管理特种行业,需由公安、工商等部门特批,
并且在一定区域内只允许存在一户这样的企业。目的很明确,那就是严格管理该
行业。因为回收废旧物资种类繁多、新旧不一、损坏程度不同,凡送到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单位的物资不一定是废旧物资,一些盗窃物资往往也通过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单位进行销赃,所以从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的角度出发,国
家有必要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为集中规范管理,依法从严监督,如果面太广、点太
多,无疑不利于国家对此实施监控,所以要求此类单位要相对集中并对此从严管
理。
国家的任何职能部门其政策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税收作为国家
经济调节杠杆,采取的任何管理措施与国家的有关政策必须配套,否则,出现国
家政策撞车,对国家的统一管理不利,这肯定是不行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所以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对同一种企业行为——废旧物
资回收,采取了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
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而非废旧物资经营纳税人即使取得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自己回收废旧物资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
不能根据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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