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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运费及填开收购凭证要注意审核五项内容

录入时间:1999-10-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99信息】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我们发现有些一般 纳税人在取得税款抵扣凭证时,只注重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符合要求, 忽视了对运输或收购农产品凭证的审核,取得的凭证存在不规范问题相当普遍。 这些问题有票面填写方面的,也有附带证件不全的等等。问题都不是较大,但却 违反了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款抵扣依据,给企业造 成了损失。   如某乳品厂1997年至1998年取得不符合规定专用发票30余份,已 抵扣的20192.63元进项税款,在税务检查中被县国税稽查局追缴入库。 某食品有限公司1999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费单据23份,其已抵扣的85 76.45元进项税款也被稽查部门责令从进项税额转出。   为避免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 通知》要求,一般纳税人在取得此类凭证时,要注意审核五项内容:一是审核票 面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二是看是否缺少销货单位的财务或发票专用章;三是农 产品收购凭证必须填写销货方身份证号码;四是收款方名称必须与凭证上填写的 销货方名称相符;五是运费凭证必须附有所运输的货物的发票。                         (aa990915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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