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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收入不能冲减开办费

录入时间:1999-10-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99信息】 滦县国税局城关企业所在检查一涉外企 业时,发现递延资产——开办费科目中贷方发生额15040.60元,经检查 核对,是企业在试生产期间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企业直接冲减了递延资产—— 开办费。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试运行收入应作为 产品销售收入,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税务人员责令企业调账,并补 缴增值税。                    (aa990915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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