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应纳“六税一费”
录入时间:1999-10-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99信息】 近日,元氏县地税局在槐阳镇征收下半
年房产税时发现,许多房屋出租者不知道自己该缴哪些税,他们大都缴纳税种不
全,有不同程度的少缴税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几种税收:
房产税。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应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应按房屋占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
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照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在缴纳
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金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印花税。个人出租房屋应于签订合同时按照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
金额的1‰贴花;个人所得税。按月租金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税率为20%。另外,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以缴纳的营业税税
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地方)附加。 (aa990915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