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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账户红字冲销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1999-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99信息】 纳税人在日常的经济往来时经常发生收 入账户及税金账户的红字冲销记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引起的:一种 是企业并没有发生退货或折让,而是因为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购买方要求换 票的情况;另一种是企业确实发生了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 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情况。据了解,由于纳税人对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 不了解,在开具红字发票时,或未按照程序开具,或手续不全,最后导致受到主 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纳税人在没有发生退货或折让,只因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需重新开具发 票的,销货方应将退回的发票联(如果原来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发票联 和抵扣联一并收回)注明“作废”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如果退回的发票 是普通发票,而购货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应提供购货方原 购货时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证明,否则,销货方不得改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额的,分为两种种情况:   一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 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 销货方销货方在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 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 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 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 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 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 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 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 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 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   二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以红字普通发票记账联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开具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作废”字样或取得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发生销售 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方可重新开具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 折让、退货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不准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减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收入,否则一律按偷漏税处理。   国税发[1998]4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 办法〉的通知》第十条“检查基本方法见附件1”的第一条第(六)规定需查证 “有关收入账户的红字冲销记录有无足以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如果企业 没有足以证明退货业务确实发生的合法证据,擅自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第四十条规定,应定为偷税。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发生上述需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时, 应按照有关规定去办理,避免受罚。         (aa990922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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