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税务登记证重号问题有办法
录入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磁县某个体工商户,办有三个工业企业
摊点。早在企业开业之际,因三个摊点均应使用其自己的身份证以办理税务登记
证,但其怕出现重号问题,只好使用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结果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近日,该商户听说全国范围的换发税务登
记证工作已经开始,随即到国税机关咨询,看此次换证对上述问题是否有好的解
决办法。对此,税务人员给予了解答。
按照国税发[1999]7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
通知》的规定:为了便于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有重号的,可在其现
有身份证之后增加码位:具体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在
其身份证号第15位之后增加横线,再增加1位数。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有甲、
乙、丙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场所,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
2345,则其税务登记证号分别为123456789012345一1、1
23456789012345-2、123456789012345一3。据
此,在这次全国范围的换证工作中,个体工商户因办有多个企业,需办理同样多
的税务登记证件时,可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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