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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到期,帐薄凭证丢不得

录入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近日,滦县九百户镇铁矿因未按规定保 管帐薄凭证,造成账簿凭证丢失,受到滦县国税局的处罚,被罚款2000元。   该铁矿原由汪洪文个人承包,1999年3月转包他人。近日,滦县国税局 稽查人员到该矿进行税收检查时,该矿新的承包人说汪洪文转包时未转交有关帐 薄凭证。稽查人员又找到汪洪文。经询问得知,帐薄凭证有的被弄丢了,有的被 烧了。汪洪文认为经营期间已经按时缴纳了税款和有关费用,承包到期后,自己 不再经营,所以,帐薄凭证没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3条规定:“企业账簿、会计 凭证、报表、完税证及其他关资料,应当保管十年。”因此,该矿原承包人汪洪 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依法受到处罚。企业在承包、转包、兼并或其他 变更管理期间,帐薄凭证丢失或毁损现象在现实中还很普遍。究其原因,有纳税 人不懂有关法律规定或重视不够而保管不善的一面;也有纳税人找借口、钻空子, 擅自销毁,逃避检查的一面。因此提醒广大纳税人。特别是企业法人,在承包、 转包、兼并或其他变更管理期间,一定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好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 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以免受到处罚。                          (aa990818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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