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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了专用发票为什么不予抵扣?

录入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问:我单位是盐业专营批发部,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于1999年5月19日从天津汉沽盐场进货一批。因资金不到 位经对方同意分期付款,第一期付款时取得了全额专用发票抵扣联,并在6月1 0日申报纳税时已申报抵扣了全额税款,7月20日税务人员检查时却说此项税 款不予抵扣,要求调整账务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请问:税务检查人员这样做正 确吗?   答:“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 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顶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 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说批发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具备抵 扣税款条件,已抵扣税款的必须作账务调整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待货款全部付清 后,再申报抵扣。                 (aa990818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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