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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货物销售也要开具发票

录入时间:1999-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99信息】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从事农业生产 资料、饲料等免税项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不领购或者很少领购发票。经调查, 原来这些经营者销售免税货物时绝大多数都是用自己印制的“结算单”、“销货 凭证”等代替发票开具。他们认为销售免税货物不需要使用统一的销货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由此可见,免税货物销售,也属商品经营活动, 应向付款方开具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以自己印制的“结算单”、 “销售凭证”等代替发票开具,是违法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属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a991013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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