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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报亏损属偷税行为

录入时间:1999-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99信息】 某县工艺厂在1998年所得税申报中 申报亏损为6.1万元,经地税机关检查审核亏损为4.1万元,企业虚报亏损 2万元。地税机关对该厂处以3600元的罚款。   根据国税函[1996]653号文件精神,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 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额。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企业多报亏损,经税务机关 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 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 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a991013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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