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请行使你的税务听证权
录入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自《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
1日起颁布实施以来,“听证”这一新名词被引入了法律程序。国家税务总局为
了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推动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也是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然而,税务听证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条件下举行,当事人有何权利,恐怕很
多人还不太清楚。
听证亦称听证会,税务听证指的是税务机关在作出一定额度的税务行政处罚
前,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一道法律程序。听证程序,允许当事
人与执法人员当面对质、辩论,对澄清事实,防止主观臆断,是有积极作用的,
它既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对执法人员的随意性起到制约
作用。
当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
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
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
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三日内就享有了要求税务
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并非所有的税务行政
处罚都必须举行听证,只有同时具备处罚金额(公民被罚2000元以上,法人
或其他组织被罚1万元以上)和当事人有举行听证要求这两个条件的,才可举行
听证会,但接到告知书三日内当事人没有书面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具备上述条件但当事人认为处罚适当、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听证。
税务听证是国家赋予纳税人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纳税人如
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达到规定额度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积极行使这一权利保护
自身合法权益。 (aa99092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