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维修机器的备件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的应转出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近日,我们对某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
进行稽查时,该企业购进的用于维修机器的备件是直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
算,并抵扣了进项税额。对此,我们作出了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相应的进项税
额的处理,企业的有关人员对此表示不理解。
冀国税一发[94]16号文有关规定:“对企业购入的用于维修机器、设
备等固定资产的备品、备件、材料等,除直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以外,
可按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计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维修固定资
产领用时,如果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的,应同时结转相应的进项税额,即从当
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购进的用于维修机器的备件直
接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相应的进项税额。通
过我们一番耐心的讲解,企业的有关人员对作出的处理表示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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