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商品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录入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近日,蠡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县医药公司
实施专项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报废报残商品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科目,未作进
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34940元。为此,蠡县国税局对该公司作
出了补税并罚款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
失。对于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处理,《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
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
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据此,该公司发生报废和报残商品在冲减库存
商品的同时,还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aa99092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