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日前,泊头市国税局对一零售商店进行
发票清查时,发现该商店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将一本商业零售发票一拆为二,一半
留在商店使用,另一半由店主携带在市区催要货款时填开使用。税务人员检查后,
责令该商店改正上述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店主认为拆本使用发票是为
了方便经营,不存在偷税问题,对处理表示不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
单位人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
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税务机关对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处罚是正确的。(aa99092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