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发票少付款违法
录入时间:1999-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99信息】 最近,我们在发票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
和个人故意不要正式发票或干脆不要发票,并以此要求售货方或提供服务方降低
价格,我们按规定对这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
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
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以不要
正式发票或不要发票为由降低价格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极可能
造成开票方偷税、购货方白条下账甚至贪污等更严重的问题发生,故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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