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收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99信息】 问:我酒厂生产粮食白酒和黄酒,19
99年4月销售白酒价值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000元。销售黄酒
20吨,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元。请问我厂上述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纳
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除售出啤酒、
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
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文件规定:“从1
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无论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因此,你厂销售粮食白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而销售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只需计算缴纳消费税。 (a991008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