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率提高后企业出口货物最佳纳税方案分析
录入时间:1999-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99信息】 目前出口货物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自营
出口(含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免、抵、退”办法和“不征不退”的
免税办法处理,在退税率几次提高之后,以前所采用的最佳出口方式很多已经不
是最佳方案了,那么在目前高退税率的情况下,采用何种方式出口货物,增值税
税负最低呢?本文试图通过一些例子,为其找出一种最佳方案:
一、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
案例1: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
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
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
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3%)
=20-(1800-1000)×4%=-12万元
即该企业应纳税额12万元。
建议: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也不
退税),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
案例2:上例中销售价格如果改为13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按进料加
工方式: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出口材料)×(17%-13
%)=20-(1300-1000)×4%=8万元
显然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退税8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
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利润率较小的出口货物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对于利润率较高的出口货物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税负更低,采用上述计算方法,
我们还可以将“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不同退税方法的税负做一比较:
案例3:某“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化工产品,离岸价5000万元,生产
产品耗用原料1000万元,进项税额170万元,耗用备品备件及动能等进项
税额10万元,合计进项税180万元,该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
采用“免、抵、退”方式: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180-500
0×(17%-13%)=-12万元
采用“免、抵、退”方式要缴税20万元,所以,该企业采用现行的“免税”
办法比“免、抵、退”办法更优惠。
案例4:若例3中的售价变为1500万元,采用“免、抵、退”方式: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180-150
0×(17%-13%)=120万元
采用“免、抵、退”方式可退税120万元,所以,该企业采用“免、抵、
退”办法比现行的“免税”办法要有利。
由案例3和案例4我们可以发现,退税率提高后,除了极少数利润率特别高
的产品实行现行的“免税”政策税负较低外,对于其余大多数产品来说,现行的
“免税”政策已经不是最优惠了,因为采用“免、抵、退”方式可能比“直接免
税”更优惠。
二、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情况:
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
自营出口方式均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要优惠,因为两种方式
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而免税
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计入成本。
总结:
目前除了农产品以外,其他商品的退税率都高于13%,而且很多都是17
%。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则应采用“免、
抵、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本文旨在提供一种对增值税税负进行分析的一种思路,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
的具体问题,仍需根据当时的法律文件,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综合分析其他
因素的影响(如企业所得税、资金占用的利息等),以求寻找一种最佳纳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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