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时的纳税选择
录入时间:1999-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99信息】 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或分立事
由外,了结终止后的企业法律关系,注销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必须进行企业
清算。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纳税选择时,
为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是许多纳税人追求的目标。
一、清算所得的课税计算
清算所得课税,在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均作了规定。其计算公式可概括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
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企业施欠的各项税
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
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
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
余公积金+企业接受损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清算所得税额=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二、企业清算中的纳税筹划
(一)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税务筹划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资本公积金中,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
的财产价值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
计入资本公积,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课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
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可以较原来多
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二)改变企业解散日期会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例如,某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
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
公司于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5月底止公司预计可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
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
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6月14日共发生费用1
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本属
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月~5月由原盈利8万元变为
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月~5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即9万元-14万元,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
00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6日时,1月~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
所得为9万元,须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两方案比较结果,通过税务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26400
-9900)。 (a991008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