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补税
录入时间:1999-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99信息】 实行分税制后,国税部门对发票的管理
相当重视,发票的发放以裁剪类型为主,杜绝了一些人利用发票“大头小尾”少
计收入偷逃国税的行为,在一定的程度上堵塞了税收漏洞,增加了国家收入,发
挥了发票的控税功能。
然而,从各单位取得的作为财务报销入帐的凭证中我们发现,目前仍有不少
人在利用各种“发票”偷逃税款,具体表现为:一、用收款收据开具水、电及其
他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二、用作废发票开具各种生活用品;三、用劳务发票开
具沙、石、砖瓦;四、用运输发票开具煤、水泥、石灰及其他矿产品;五、用假
发票开具各种大宗货物,这些“发票”根据规定,统称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它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今
年年初,我们对管辖区内各纳税单位1998年所取得的发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
查,检查中发现这类发票每个单位或多或少都有一部分,开具的金额累计起来比
较大,其中仅一张“发票”上开具的货物金额就有75.2万元,按小规模纳税
人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4万多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扰乱了正常的
税收秩序,不利于税收征管,一些纳税人通过它长期隐匿实际经营情况,偷逃国
家税款。
要杜绝利用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偷税的行为,一方面必须依靠税务部门加
大稽查力度。另外更主要的一方面是各单位和个人自觉拒绝接收这类发票。《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
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单位并没有
认真按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对这种行为也只能听之任之,因为《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只规定了不高于一万元罚款的处罚,有的单
位根本不把它当一回事,这与这些发票应纳的税收相比,只是极少的一部分,没
有使这些单位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自觉按规定取得合法发票。
国家对于骗取出口退税,利用专用发票偷税等行为给予了严厉惩处,对一般
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除了可以给予罚款外,还规定抵扣联上注
明的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上是作了补税的处理),而对于单位和个
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现在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补税的规定,我认
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是协同开具方偷税,除了罚款外,还应
该按照发票上所列的金额补税,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利用普通发票偷税行
为的发生。 (b991001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