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99信息】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国税直属局对拍卖
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拍卖公司拍卖一批家电等货物,在拍卖后向买方收取
的拍卖收入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偷税。
国税发[199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
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
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a990927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