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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经营印刷业务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1999-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99信息】 我单位是市委文印中心,主要承办市委、 市政府文件、会议材料等印刷任务,有时也接到厂家及其他单位委托加工的印刷 业务,1999年4月对外印刷取得业务收入22641.51元,税务机关对 此项收入征收了增值税。请问市委、政府机关对外印刷取得的业务收入是否需要 纳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单位是指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 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根据上述规定,市委、市政府机关属于行政单位,行政单位销售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负有纳税义务。你单位对外印刷取得的业务收入,应按小规模纳税人依照 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2641.51÷(1+6%) ×6%=1281.59元。                        (h99092700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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