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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1999-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99信息】 我公司原是国有企业,后经改制成为股 份制企业,改制当中固定资产评估增值50万元,我公司调增了固定资产帐户, 并根据调增后的数额提取了折旧,可今年2月份,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所得 税汇算清缴时,不允许该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税前扣除,并给予了调整,请问:税 务机关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 理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 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 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h99092700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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