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1999-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99信息】 我公司原是国有企业,后经改制成为股
份制企业,改制当中固定资产评估增值50万元,我公司调增了固定资产帐户,
并根据调增后的数额提取了折旧,可今年2月份,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所得
税汇算清缴时,不允许该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税前扣除,并给予了调整,请问:税
务机关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
理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
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
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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