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偷税提供“方便”违法
录入时间:1999-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99信息】 河北省滦平县某饮料厂将所属冰棍厂承
包给个体户张某经营,独立核算盈亏。在税务机关对冰棍厂进行税收检查时,饮
料厂出具北冰棍厂统一核算申报纳税的证明,由此,冰棍厂少缴增值税1.4万
元。最近,税务机关在对饮料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这一问题,除按照《税收征
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张某补税罚款处罚外,还对饮料厂处以5000元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
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
一倍以下的罚款。”依照以上规定,饮料厂为张某出具非法证明,造成张某少缴
税款,因此应受到处罚。 (a99092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