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要求延期缴纳的税款是否有数额上的限制?
录入时间:1999-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问:纳税人有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那么,纳税人要求延期缴纳的税款是否有数额上的限制?如果企业确有困难,暂
时缴不出1000元的税款,是否也可要求延长纳税期限。另外,办理延期纳税
的手续费,国家有无统一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
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
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中,特
殊困难是指: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供纳
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国家调整经济政策
的直接影响;短期货款拖欠等。
税法没有限定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资金短缺情况
进行申请。如果企业确有特殊困难,即使无法按期缴纳的税款只有1000元,
也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书面延期缴纳税款申
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
998]98号)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到3个月
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目前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来确定。此外,对于办理延期申请交纳手
续费的问题,税法没有此规定。 (h990902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