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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税款的滞纳天数是几天?

录入时间:1999-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问:我公司于1999年5月6日办理 了4月份的税款延期缴纳手续,税务机关批准在今年5月20日前缴清税款。然 而,当我们于5月25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却按15天计算加收 滞纳金。请问,这笔税款的滞纳天数应该是几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经 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末缴的,税务机关 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 责令纳税人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据此,如果确像这位公司财会人 员前面所提到的,税务机关批准其在5月20日之前缴清税款,公司实际于5月 25日缴清税款,那么税款的滞纳天数为5天,而不是15天。(h990902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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