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采用大头小尾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的偷税行为?
录入时间:1999-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问:我局在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中,
发现有些个体工商业户采用大头小尾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在对这些违章业户处理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按发票联开具的数额进行
补税罚款;另一种是按发票联数额减去存根联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处罚。到底哪种
意见正确呢?
答:所谓大头小尾,是指发票的发票联数额大,而存根联数额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大
头小尾发票,隐匿经营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实行建账征收的个体户,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确实造成
少缴税款的,应对其偷逃税款部分予以补征,并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其偷税数额,是按发票联数额减去存根联数额后的余额乘以相应的征收率。
对于那些规模较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如果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
高于核定定额20%之内的,仍按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如果个体户开具大头小
尾发票,隐匿经营收入,造成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20%以上而未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也将按偷税处理。偷税数额为实际经营额减去核定定额
的差额乘以相应的征收率。 (h990902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