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录入时间:1999-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问:某商业企业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从事冻肉销售,适用税率为13%。1998年,该企业销售额为140万
元,未达到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180万元的标准,因而在年检中被税
务机关取消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取消之日,企业账面仍有冻肉存货金额30万
元。由于该企业冻肉都是向农户收购的,企业已计提10%的进项税,并且全部
进行了申报抵扣,期末没有留抵税款。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应将这笔30万元
存货的进项税额转出,并追缴已抵扣的税款。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
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
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规定,1998
年7月1日起,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
税人。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划转后,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货
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
但这项政策仅适用于1998年划转工作中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
商业企业,并且仅对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存货,
至于年检中被取消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则不能享受该政策。企业存货已抵扣
进项税款的,必须将其已抵扣的税款作进项转出。应转出的进项税款为30×1
0%=3万元,并予以补征入库。 (h990902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