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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站调拨药品有免有征

录入时间:1999-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江西省南康市卫生防疫站6月份共调拨 防治药品、疫苗、药械、设备等92万元,用于救治该市局部地区出现建国以来 罕见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当税务机关要求将其中6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时,该 站会计人员难以接受,“难道为了救死扶伤,战胜疫魔,按政府要求调拨的药品 也要缴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191号文件规定:“卫生防疫站调 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因此, 该站调拨款92万元中的32万元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而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的药品、药械、设备款60万元征收增值税是符合现行税收 法规规定的。                   (a990917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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