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知识简介
录入时间:1999-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指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和开发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1988年开征的,它沿自1951年的城市房地
产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对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保护耕地起到了积极作用。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开发区范围内
征收。具体范围是: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县城为县城镇行政
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建制镇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
达,非农业人口达2000人以上,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
区域范围;开发区为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等的行政区域范围。市、县政府设立的开发区视同所在地的市区、县城、
建制镇,按行政区域征收。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
开发区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纳税人是使用上述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
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
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该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
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
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纳税期限和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新征用的土地,原
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原属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
月起缴纳。计算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从量计征。土地使用权共有
的,应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
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土地级差收益采用地区差别幅度
税额。税法规定,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大城市五角至十元;中等城市四角
至八元;小城市三角至六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省级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
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
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
免税土地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
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
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
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
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五年至十年;国家税务总局和
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它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