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包税”条款无效
录入时间:1999-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99信息】 湖南省洞口县税侦机构发现某煤矿下属
预制件厂承包人有偷税行为,对其作出补税罚款3.76万元的处理。承包人不
服,以合同中“一切税费由甲方(煤矿)负担”为由与税务机关据“理”力争。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
作。据此,税务机关是惟一合法的税务执法主体,其他任务部门和单位都无税收
管辖权,因而,承包双方签订的涉税条款不具法律效力。另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
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可见,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承包人而非出
租人,承包人才是税务执法的客体。在此,提醒广大承包经营者要多学税法,切
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a9916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