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房”运费不做进项抵扣
录入时间:1999-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99信息】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国税局油田分局在
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一纳税人外购“板房”的运输发票按7%的抵扣率抵扣进
项税额。对此,税务机关令其补缴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账务调整。该单位的会
计对此不理解:“这张发票为何不能抵扣进项税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税额
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
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
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文
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
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该纳税人运输的“
板房属于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运输固定资产取得的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
项税。” (a990915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