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99信息】 笔者在检查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时,发
现该单位某领导受县政府嘉奖500元。当问及缴税时,该领导理直气壮地说:
“这5000元,我全部捐给某小学了,分文未拿,算是尽了一点社会义务,怎
么要纳税呢?”
为此、笔者耐心劝导:捐赠并非不缴税,只要取得应税收入,就该依法纳税。
只有把税款缴入国库,税后所得才是合法所得,才能归属个人支配。所以,应先
纳税,后捐赠,不能拿国家税款去捐。
为支持个人捐赠这一善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
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闭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按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
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规定: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
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单位领导应先按规定缴税再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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