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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1999-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99信息】 1998年年初以来,国内外经济环境 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出现了以物价指数下降为表现 形式的通货紧缩,长江和东北地区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不断加深的亚洲金融 危机对我国的冲击日益明显。为此,我国政府及时采取了扩大国内需求,加强基 础设施建设,开拓国内外市场,稳步推进各项改革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使全年达 到了举世瞩目的7.8%的经济增长率。然而要保正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解决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归根到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经济的 竞争归根到底是科技的竞争,特别是高新技术的竞争。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把加速 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因此,我们必须面向21世纪,站在知 识经济时代的前沿,理解高科技对我国经济和税收的战略性决定意义。带着这些 问题,福建省福州市国税外税局对辖区内的1510户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情况 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问题一:计算机行业中对软件开发征税执行存在差异。国税部门认为:受托 软件开发,是计算机业主接受顾客的条件,向其提供的一种技术含量的特殊产品, 在同计算机硬件一起销售时,应征增值税。而有些地税部门认为:软件开发是一 种技术服务,应按营业税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国地税看法不一。而企业为减轻 税负,往往将同时销售的硬件、软件分两次(隔一段时间)入账,硬件销售缴增 值税,软件销售缴营业税,出现征管上的难题。   问题二:软件开发单位是否属于生产性企业界定难。根据现行文件规定,界 定电脑公司生产性收入,首先确定电脑公司的客户应当是生产性企业,即地质部 门、建筑、安装、装配企业;其次是用于生产性企业生产设计部门。在实际工作 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从销售发票上难以断定客户是否用于生产设计部门,不便 于管征;二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是一种高科技的产物,而政策限定必须是为 生产服务,如为会计、审计、法律等部门设计,就无法享受,显得不合理。   问题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已经不适应当前知识经济发 展的需要。交易客体和对象由传统经济下的有型实体转换到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无 形的、信息化、数字化的虚拟载体。这不仅增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也给税收管 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如××电脑公司是一家台商独资企业, 其拥有50多名大学生、研究生,配置先进的电脑设备,专门从事数据处理、模 型设计等,其产品通过数据专用线或国际互联网直接传递软件数据到境外,即使 实物出口,由于装载软件的媒体(如磁盘等)很小,一般也是通过邮电局EMS 经海关审查后直接邮寄的,若按出口产品申报纳税,则既无出口发票,又无核销 单,更谈不上海关报关单。   问题四: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税收政策如期结束,外资企业税负增加。由于 高新企业属知识密集型,技术含量高,开发费用大,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偏小, 所以税负较重,超税负优惠取消后,无疑加重该行业税收负担。   那么,应当如何调整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优化投资环境呢?   建议一:借鉴周边国家吸引外资的经验,加大我国吸引外资的力度,例如印 度的做法是货物和计算机软件出口,假如实收款项是在规定时间内可以通过兑换 外汇形式收到的,按规定计算的出口利润不需纳所得税。虽然国家在税收上有所 损失,但在外汇储备等方面得到补偿。另外,消除外商将利润体现于投资国的心 理障碍,尽量减少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建议二:规定软件产品出口应当征收增值税,按免税处理。通过与海关、外 汇管理部门、物价部门配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价款收入和单证资料,促使外 汇收入体现我国境内,便于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时有合法凭证。   建议三: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筹措资本,一条重要途径是与海外资本市场融资。 对某些高科技企业,通过海外融资,积极鼓励股票上市,在税收上规定一个适当 的预提所得税税率,这样既支持了企业发展,又为国家增加税收收入。   建议四:可以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折旧计提标准。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升级 快,要求设备等固定资产不断更新换代,有时固定资产实际尚未损坏但已过时, 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要求,在税收政策上就必须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 总和法等提取折旧,这对于企业主动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加速资金周转起到积 极作用。另外,采用以上方法提取的折旧,允许直接在税前列支,尽量减少应纳 税额与会计利润的不一致,减少企业实际操作手续。   (a990915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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