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缴款书丢失后如何办理退税
录入时间:1999-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99信息】 问:我单位系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贸
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7月在办理出口退税款时,由于我厂会
计疏忽丢失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9份(系从某木器厂购进货物开具),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单位能否办理出口退税?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
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11号)文件规定:“出口企
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
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
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
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
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因此,你单位丢失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可以按上述文件先规定办理必要的证
明文件,再办理退税。 (a990915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