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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经营谁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99信息】 问:我今年承租一企业,原法人让我负 责缴纳所得税,可我市另一被承租企业却是原法人代表负责缴纳所得税,请问, 由谁缴纳租赁经营的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8号)文件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租赁 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租赁企业名义对 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 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全部或部分 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 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的工商 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租赁经营的企业其所得税由谁来缴纳,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a990915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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