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偶然所得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9-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99信息】 最近,河南省濮阳市某商场举办有奖销
售活动,残疾人刘某获得奖品价值30000元,税务人员按偶然所得征收刘某
个人所得税6000元。刘某感到不理解,认为残疾人取得所得不应申报缴纳所
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29号文《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
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规定,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
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残疾人刘某取得偶然所得,不属于减征范围,应全额申报缴纳个
人所得税。 (a990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