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货抵债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99信息】 江西省于都县国税局稽查局在进行一年
一度的增值税结算时,发现某工业企业(甲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后,购
货方(乙企业)无现款支付,用其生产的摩托车抵货款,甲企业将抵回的摩托车
又抵给所欠货款的丙企业,对摩托车的进出,甲企业未申报纳税。依据有关规定,
该局对甲企业作出了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
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有偿,是指从购货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甲企业销售货物用摩托车
抵其货款,又将摩托车抵给丙企业,对甲企业来说这两种行为都是销售行为,为
此应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a990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