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所营业应开发票
录入时间:1999-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99信息】 日前,笔者出差在沈阳某大学招待所住
宿。结账后,当笔者向服务员索要发票时,服务员的回答是:“我们这儿是招待
所,没有发票,要开只能开收据。”
招待所真的没有发票吗?依据现行税收法规,隶属服务行业的招待所,为营
业税纳税人,应依法在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领购发票。”该招待所应该到税务机关领购旅店业统一发票。同时,按照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招待所“要开只能开收据”的做法属违法行为。 (a990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