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录入时间:1999-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99信息】 近日,税务人员接待了一位广告代理业
务公司的财务人员,他对广告代理业是否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了解,税务人
员对此作了解释。
根据财政部、国税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
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交费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
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中解
释: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
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
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
和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
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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