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放弃听证的权利
录入时间:1999-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99信息】 在日常检查中,我们发现许多纳税人在
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虽对处罚有异议,也常常不申请听证;或者因逾
期才提出听证要求。由此造成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失去了给自己一个陈述、申辩、
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方面,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作
出明确的要求。国税发[1996]190号文件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
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
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
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
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方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此,纳税人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时,如果符合听证条件,对处罚有异议,
请注意要求听证时间,别轻易放弃自己的听证权利,因为在听证申辩过程中,如
果是税务机关对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偏差,就会改变处罚决
定,纳税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990826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