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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放弃听证的权利

录入时间:1999-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99信息】 在日常检查中,我们发现许多纳税人在 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虽对处罚有异议,也常常不申请听证;或者因逾 期才提出听证要求。由此造成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失去了给自己一个陈述、申辩、 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方面,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作 出明确的要求。国税发[1996]190号文件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 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 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 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 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方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此,纳税人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时,如果符合听证条件,对处罚有异议, 请注意要求听证时间,别轻易放弃自己的听证权利,因为在听证申辩过程中,如 果是税务机关对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偏差,就会改变处罚决 定,纳税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990826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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