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税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1999-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99信息】 问: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是否免税等问
题请教如下:
1.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个概念有什么不同吗?特别是在出口后办理免税
新要求的手续上有无区别?
2.国税发(94)031第20条规定,来料加工“货物出口后,出口企
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而96年国税8号文又规定,恢复使
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这里有一个问题,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办理免税手续
时,是否需出示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就是说,国税发(94)031号文第2
0条有无修改?是否继续适用?
答:一、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加工出口贸易的两种方式,二者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从所有权看,来料加工的料件所有权和加工后成品所有权归提供料件的
外方所有,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中方只收取加工费(深圳常称为工缴费)或垫付
少部分辅料,对料件及其成品没有所有权,而进料加工的料件所有权和加工成品
的所有权归承接方所有,料件是买断性的。从成品的定价上看,来料加工复出口
的成品,承接方无定价权,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成品,承接方享有定价权。在免
税管理手续上,来料加工企业应持有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来料加工业务特准经营许
可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及有关料件加工合同、协议等资料向海关办理来料加工
业务的进口环节的关税、消费税或增值税的保税监管手续,料件进口后,承接来
料加工的企业应到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自己
或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办理料件或成品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免税手续;
关于进料加工税收问题,在料件报关进口时,承接企业应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
料加工审批证书、进料加工合同、协议、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资料到
海关办理料件进口的免税或减税的海关保税监管手续,到当地国税征收机关或主
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进口料件的备案手续,料件进口后,若是1993年1
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上述资料向当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料件
及成品的国内加工、出口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手续,若是1994年1月
1日及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应分别持上述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当地国税征收机关或主管出口退
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生产企业用)、“进料加工贸
易申请表”(外贸企业在作价加工方式下填开,在委托加工方式下不填),货物
复出口后,应分别办理免抵退和出口退税手续。
二、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在货物复出口后,都应到海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出
口货物的核销手续,尤其是来料加工业务,因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了“来料加工
免税证明”,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4]031号)一文中第二十条对其核销作了特别规定。至于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
字[1996]8号)一文不适用于来料加工免税业务;但对外贸企业开展的进
料加工业务,加工方应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由外贸企业
在货物复出口后持此专用缴款书和主管出口退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办理出口退
税手续。
另:福建吴发焜、苏州姜康淑、广东的潘岐庆和YANGYI四位读者来信咨询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税收问题,现就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相关税收规定及具
体的处理办法一并答复如下:
一、来料加工税收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
工”、“来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的通知》(国税发[1994]
239号)第一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6]123号)第五条等规定,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
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
工,可持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因此,
作为承接国外料件加工业务的承接方(当料件进口后又委托其它企业加工时,又
为委托方)和受托加工企业,可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一式四联,由直接与外方
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并办理来料报关和监管手续的承接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其中两联分别由承接方和承接方进料后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受托方向当地税务机
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时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合同和委托加
工协议等资料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可见,国内企业,不论何种性质,
凡受承接国外来料加工的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委托,加工来料加工复出口
货物所取得的工缴费,及承接国外来料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加
工所取得的收入即收取的国外客户交付的工缴费和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在办理了
免税证明手续下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待遇。不属上述范围的其它企业承接
的来料自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加工费及虽属上述范围但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
明手续的企业进行的来料加工货物、加工费不能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待遇。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税收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4]239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关于1993年12月3
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9]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1.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新上生产项
目生产的并能单独核算的出口货物,下同)在2000年底以前,从事的进料加
工复出口货物免征生产和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2.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1993年12
月31日前批准成立但有新上生产项目且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产品能单独核算的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执行现行的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税收
政策;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装配产品后不直接
出口,而是转让国内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出口的税收问
题,即间接出口免税问题,仅限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可免征中间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其它间接
出口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直接或间接进料加工业务和内销业务时,如果兼营
免税项目和免抵退、先征后退或内销项目,应分别单独核算销售收入、销项或进
项增值税税额(有出口和内销销售并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企业,国产原材料
的进项税额可不要求单独核算,但有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或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比
例分割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并计入出口成本中),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凡不能分
开核算的,一律按内销处理。 (i990806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