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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1999-08-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6/99信息】 享受“三新费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盈 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 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 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享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 几个问题:   第一,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省级或国家级主管部 门鉴定批准,并报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核认定,其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方 可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第二,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 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第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 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仅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予 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予抵扣。   第四,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第五,研究开发过程中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 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 理,不再计提折旧。   例如: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支出为200万元,上年支出为150万元。尽 管当年发生的200万元开发费用,已经在管理费用列支,但为了鼓励企业开发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对当年比上一年增长达(200-150)÷150 ×100%=33.33%,超过10%的,可执行“加扣”优惠政策,即在所 得税前再扣除当年实际开发费用的50%。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若当年实现利润180万元   则:应纳税所得额为:   180-200×50%=80万元;   (2)若当年实现利润为100万元   则: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200×50%=0;   (3)若当年实现利润为90万元   则:应纳税所得额为:   90<200×50%,90-90=0;   (4)若当年实现利润为-30万元   则不执行“加扣”50%优惠政策。        (a990825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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