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入账税前不能扣除
录入时间:1999-08-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6/99信息】 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六合县地税局在对
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复查时,发现一些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上交管理费未
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情况较为严重,他们仅用收据或白条入账,更有一些企业通
过给管理部门报销费用、代发人员工资等冲减管理费。对此税务机关按规定不予
税前扣除,并依法给予补税和罚款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
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
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为此,
税务部门提醒企业上交管理费一定要取得合法票据,以避免增加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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