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录入时间:1999-08-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99信息】 为了解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
税率项目(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保证其贯彻实施,我局针对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于1999年6月11
日以京地税二[1999]307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
率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并在全市印发执行。具
体内容如下:
一、零税率项目的跟踪时限问题
为了简化征管手续,方便纳税人,《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的建
卡时间由项目登记时延至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跟踪期为两年。纳税人
在项目验收后满整年度的前一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零税率项目(工
程)用途申报表》。
项目在建过程中改变用途(包括转让)的,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税目税率
核定手续,同时结算及补缴税款。
二、转让零税率项目时跟踪手续的办理问题
转让跟踪期内的零税率项目时,买卖双方需在签定转让零税率项目协议(合
同)后30日内到各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申报《零税率项目(工程)用
途申报表》、项目销号和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手续。相关主管税务机关间需及时
传递项目资料。
项目转让前、后,跟踪期连续计算。
三、合建项目跟踪手续的办理问题
合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各投资方均需在两个月内就本单位所得部分房屋向其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零税率项目跟踪手续。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间需及时将项
目情况(跟踪卡及用途申报表复印件)相互传递。
四、关于改变用途项目改变用途后,其计税依据包括项目原投资总额,因改
变用途而发生的土地出让、出租费用和纳税人对项目进行装修改造发生的费用。
零税率项目受让后改变用途的,其计税依据为买价和价外费用及对房屋进行
装修改造等再投资的合计数。
五、关于零税率项目出租的征税问题
零税率项目在跟踪其内出租的,由于投资人一将项目出租即改变了其用途,
因此,一律比照“综合业务楼”按15%税率征税。
六、住宅小区配套零税率项目的跟踪问题
对为房地产开发小区配套建设且很难改变用途的垃圾站、调压站、变电站、
公用停车库等零税率项目,原则上不再跟踪,具体跟踪与否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七、转让项目的计税扣除问题
对转让项目的受让方征税时,在其提供原投资人已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后,税
务机关可扣除已纳税款征税。
八、加强检查及执法力度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零税率项目的检查,并将涉及其他区县管辖范围
的资料传递给相应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自觉申报,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已转让零税率项目改变用途的,由
房产现拥有人按其实际投资总额负责补税,对在转让前已改变用途的,根据征管
法对原投资人给予处罚。
对检查发现未自觉纳税和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有
效措施催缴税款并依据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维护税法尊严。
另外,为了保证项目管理前后衔接,市局在布置此项工作时要求:对已在开
工阶段办理了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手续的,项目已竣工的,继续使用原《跟踪监
督卡》并按《办法》规定报送《用途申报表》至跟踪期满;项目未竣工的,按本
通知执行,不再在年度结算环节报送原《用途申报表》,在项目竣工后更换新的
跟踪监督卡,并按要求报送新《用途申报表》。新的《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
和《零税率项目(工程)用途申报表》表样附后。 (w99082524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