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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货物运费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1999-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99信息】 问:1998年7月份,我单位购进化 肥、农药、农膜等免税商品,支付运输费用25000元,已按7%抵扣率抵扣 了当期销项税额1750元,后经国税机关稽查后,责令我社补缴增值税175 0元并加收了一倍的罚款。企业法人代表与财会人员均不理解,按现行政策规定 购进或销售的运费均可抵扣7%,为何又要我们补税并罚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6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 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凡属购进或销售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就不应抵扣,但 你社误作了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当地国税稽查局对你社所作的应予补缴增值税 并加收一倍的罚款的处理是正确的,是有文件依据的。  (a990823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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