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99信息】 问:我厂是一家集体饲料生产企业,已
有数年生产历史。近日,税务机关要求我厂申报纳税。请问,国家对饲料行业实
行免税政策,为什么税务机关却要求我厂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
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
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
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本通知自
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你厂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税款免征手续;若未
经或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则按规定申报纳税。 (a990823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