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99信息】 税法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
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
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
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
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第一,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
税年度通过折旧、返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
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
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
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在会计核算时,应增设“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发生评估增
值时,按评估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数额,记入该科目,待企业计提
折旧,摊销费用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
目,最后可转入“股本”科目。
举例说明如下:
1998年末,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经评估确认的厂部固定资产增值为
100万元,假定该企业将增值部分综合调整,即按上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且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该项固定资产无
残值,则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670000
贷:递延税款 330000。
每年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
由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100万元,因此,企业将每年增加折旧费用10万
元,致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10万元。因此,税法规定,评估增值固定资产可以
计提折旧,但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即评估增值时就将其影响所得税数额计入“递
延税款”科目,每年实际发生影响时,再转入“应交所得税”科目,以此来弥补
由于评估增值而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数额。
借:递延税款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最后将“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
入”科目,即: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67000
上述会计分录连续做十年。
若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作: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
贷:股本 ×× (a990823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