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也会受罚
录入时间:1999-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99信息】 问:我是某市的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由
于去年在经营中违反了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处理被吊销了工商营业
执照,这实际上已经给我的生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让我非常苦恼。然而,祸不
单行,在执照吊销半个多月后,辖区内的国税局在对我户进行稽查时,发现我的
营业执照在15日前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就告诉我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
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对我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
书,责令我按期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此,本人不以为然,自己营业
执照被吊销不假,但自认为在税收上没有违法行为,也就没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
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没想到,期限过后,税务机关对我作出了罚款5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对你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及税
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
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
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
务机关备查的。可见,由于你未按规定期限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让你限期改
正而你又逾期不改,所以才对你依法给予了500元的罚款处理,这一行政处罚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k99080560312)